年薪10万元的白领张先生因向公司递交了虚假证明骗取病假,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除名。因其不服劳动仲裁,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。日前,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张先生原在上海一家外资公司上班,2008年度,他向公司交了9张病假单,请病假21天。感到异样的公司随后派员前往出具病假的医院核实,发现病假条中,有5张在医院没有挂号就诊记录。公司即认定11天病假无合法手续,根据相关规章制度,以张先生骗取病假,性质属旷工为由,于今年2月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,并扣发了相应薪金。
事后,张先生申请仲裁,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,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薪金,仲裁裁决对张先生的请求均不予支持,张先生便诉至法院要求解决。
在法庭上,张先生虽认可没有挂号,是自己让认识的医生开了病假,但主张其中有2张病假有病史记载,并提供了门诊病历卡。张先生认为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虚开病假只是加倍处罚,记不良信用记录,尚不至于解除劳动关系。
公司方则认为,由于张先生违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,提供虚假病假单骗取11天病假,故应按旷工认定。并根据这一规定,张先生的行为可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,故公司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。此外,由于张先生严重违规,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薪金的请求没有依据,要求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先生以虚假证明骗取病假,即便扣除其中2次虽无挂号凭证但有病史记载的病假5天,其骗取的病假仍累计达到6天。张先生的行为还是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应规定,故公司根据张先生的违纪事实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,符合法律规定。